湖北程力------散装水泥车工地出事故怎样理赔

2009年11月,赵先生为其所有的一辆混凝土泵车与R平安公司签订了商业第三者责任平安合同,平安金额为20万元,平安期间1年。2009年12月,赵先生就同一车辆与T平安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交散装水泥车 通事故责任强制平安合同,其死亡伤残赔偿金额为11万元,平安期间1年。2010年9月,被保险车辆在建筑工地作业行驶时因水泥泵车操作员操作不当,泵车上的臂架被高压线吸附,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车旁散装水泥车 现场人员马某触电当场死亡。3日后,赵先生与马某的法定继承人达成了死亡赔偿协议并向其支付了21万元赔偿款。事发当日,赵先生通知了T平安公司与R平安公司并向两家平安公司主张平安赔偿,但遭两家平安公司拒赔。

   原告T平安公司认为,赵先生在该公司投保交强险属实,但其认为本案事故发生在建筑工地不是道路范围,被保险车辆是作业过程中而非通行过程中,因此不属于交通事故,不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

  散装水泥车 特种车事故多发生于作业过程中

 散装水泥车  法官说,交强险制度作为一种强制性的安全,其设立的目的以该强制性责任平安保证受害人能够及时从平安公司得到经济赔偿为目的虽然从狭义的方面理解,机动车通行”时发生的事故,通常系指机动车在行驶状态中发生的事故,但被平安车辆作为特种车,除在行驶过程中有可能发生事故外,现实生活中,更多的事故是发生于作业过程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平安条例》并未专门说明该条例不适用于特种车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损害赔偿,因此该类车辆在工作场所散装水泥车 作业时发生的事故,虽然不是交通事故,但造成人身伤亡、财富损失的应当对比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平安条例》因此,本案中被平安车辆造成第三人死亡的事故应属于交强险的理赔范围。本案中,事故原因系被平安车操作员操作不当所致,属于被保险人责任,而被保险人赵先生实际支付给受害人亲属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21万元未逾越法律规定规范,故T平安公司应当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内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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